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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消費者如於收受商品七日內解約,得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您雖與業者簽訂契約,仍得不附理由解約,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約,如業者拒不同意而生糾紛,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第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
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範例1
主旨:為○○○○○買賣乙事聲明解除契約。
說明:本人於○○○年○○月○○日於○○○○受貴公司人員○○○推薦購買○○○○○,經考量之後,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以此函通知貴公司解除契約,請查照。
範例2
敬啟者:貴公司推銷人員於民國100年0月0日向本人推銷00000物品,該物品本人已於民國100年0月0日收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到訪問買賣物品後有七日之審酌期間,本人因認暫無購買前揭物品之必要,特於七日期間內函請貴公司惠為退貨事項之辦理,請貴公司同意撤銷訪問買賣契約,實為感德!
網路購物網頁上已有註明只能把錢變成購物金,可以嗎?
1.賣方雖已在頁面購物說明中詳列各種交易規則,但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凡是在拍賣網站上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業者,不論其是否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而第19條則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網站買賣亦屬於郵購買賣之一種,有上揭法律之適用。
2.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享有7天鑑賞期外,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所以買方可以無條件與您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所以網拍時賣家以「只能把錢變成購物金」這個規定來規避日後爭議其實是違反法律強制條文,所以賣家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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